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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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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串货的主要形式和建议

 2019-05-07     已有107人浏览

      近年来,商品串货现象屡禁不止,生产厂家连连出招,代理商不惜成本仍苦不堪言,其中有的厂家以“打假”为名,向工商部门举报,欲借助工商职能,维护其经销体系。如何对待处理好这类问题显得非常重要。
  一商品串货的主要形式
  一是半开半掩式。异地代理商不改变商品的任何包装标记,原封不动将商品销往产地,但其选择购买对象主要是机关团体和企业团购,一般不投放市场,生产者和代理商难以发现,即使工商机关发现,经销商也不回避。
  二是巧做手脚式。代理商不改动商品的外包装,不改动厂名厂址标贴和商标,而是拆开包装将商品区域代码批号生产日期擦掉,再封装完好销售,特别是酒类商品,主要销给中小商店饭店或婚丧宴席举办者,未改变商品的真实属性,但生产商和消费者从包装上已无法判断是哪个区域的代理商销售的,也不能了解商品的真实生产日期。
  三是鱼目混珠式。个别经销商将串货商品与假冒商品混同销售,以有真有假的串货商品低价迷惑和误导消费者。生产者代理商和执法机关对这种掺假行为,难以查实证据。
  四是完全假冒式。一些制假分子通过不法渠道购进商品成套假冒包装物,聘请技术人员,在生产的假冒商品上,喷涂不同地区的代码,假借串货之名,以低于市场20%-30%的价格暗中兜售。
  对策与建议
  一是对厂家商品串货投诉举报应审慎对待。要严格审查代表被串货企业或假冒企业的投诉举报人员的身份和生产厂家的相关证明材料授权证明,厂家人员要参加现场检查,要求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署意见,或者出具载明有其事前查访发现商品是假冒商品的材料鉴定报告,才可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如经营者能提供进货凭证及其他证明是真品的相关证据,不能采取查封或扣押的强制措施。此外要针对厂家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要求其提供一份担保承诺书,对鉴定责任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是不能简单地将生产厂家出具鉴定报告作为唯一证据。工商机关必须核查厂家鉴定的合理性真实性,并审查是否能够形成逻辑严密的完整证据链。同时工商机关应将串货商品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鉴定报告有争议,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如果对重新鉴定的结论还是不认可,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是对假借“串货”之名,采用不正当手段,制造销售侵犯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严厉打击;对为规避生产者追究代理商的违约责任,将商品的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擦掉,又不能提供有效的进货查验凭证的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