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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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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串货现象的一点思考

 2019-04-12     已有96人浏览

      某市工商局接到举报:一知名防盗门厂家诉该市一家防盗门经销商出售了其品牌的产品,而该厂家的地区代理商那里并无该经销商的进货记录。工商局在调查中得知,货物是经销商从厂家的其他地区代理商那里购进的,即通常所说的“串货”。厂家对工商部门明确表示:“上述现象应一律视同假冒,请工商部门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论处,出现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对于这种“串货”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和处理呢?长沙鼎诺调查员认为,出现“串货”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同品牌商品在不同地区的定价存在着较大差异。厂家针对不同地区的营销成本、运输费用及消费者的习惯、喜好等制定不同的价格方案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代理商的定价高于一般经营者从其他地区调入产品的价格的话,这时如果再限制这种“串货”行为,就等于在为代理商维护垄断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厂家禁止“串货”,将使消费者无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同时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构成了对不同地区不同身份消费者的价格歧视。厂家要求工商机关制止“串货”的行为,正是要减少消费者选择商品经销商的机会,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当地代理商制定的超出正常利润水平的价格。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商家与厂家的经营代理合同中如果出现禁止“串货”的条款,则构成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对于厂家实行的独家代理制度,如果厂家(或商家)禁止“串货”,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准则。工商机关对于禁止这种“串货”行为不但不应给予支持,相反应运用法律武器予以坚决打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